四、制度的条件性批判

制度是党和政府进行利益调节最重要、最常用的工具,为什么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且屡屡造成事与愿违的结果,这是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如果我们仍然在制度的框架内转圈,仍然在现实与制度的脱节上疲于应付,那么,即使制定更多更全的制度(事实上是不可能),决计逃脱不了循环往复、已至经常无用的境地。因为,这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制度作为利益调节器,是执政者根据社会利益的变动作出的一种安排,具有经验性是明显的,同时,作出这种经验性的安排的背后必然有其普世价值观的指导,我把它称之为理性条件。其实,制度同其他事物一样,都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并运行的,鉴于此,有必要对形成制度的条件及条件的条件进行批判,即对制度的经验条件和理性条件进行批判。

(一)制度的经验条件批判

制度的经验条件其基点是现实,即使兼顾历史也是着眼现实。从普遍性上说,制度从制定到实施,其环节有确定目标、拟定措施、路径选择、检验、反馈修正。纵观中国改革进程,制度几乎都是沿着这条轨迹前进的。

中国的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次大的争论,改革开放之初的姓“社”姓“资”的争论,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姓“公”姓“私”的争论以及这次以利益分配为中心的争论。回顾前二次争论的制度的经验条件,观照这次争论的制度的经验条件,或许对我们更好的发挥制度作用,推进改革开放大业有重要的启示。

三次争论的经验条件列表说明:

争论议题

制度元素

 

姓“社”姓“资”

 

姓“公”姓“私”

 

利益分配

地域

重点在农村

主要在城市

全国

 

目标

 

摆脱贫困:政治稳定

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建设和谐社会

 

措施

权力下放,还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体制,允许发展以集体经济为主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恢复农副产品自由交易。

利润分成—承包经营—股份制试点及配套的投资、金融、财税、价格、计划等改革。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主法治,继续深化国企、行政体制、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等改革。

 

路径选择

 

家庭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放权让利—两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宏观调控,建设创新型、节约型、环保型社会。

 

检验标准

 

实践

 

“三个有利于”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标准

 

 

 

反馈修正

以实践标准的大讨论,为改革开放鸣锣开道;形成《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中央连续五个一号文件为指导,逐步推进农村改革。

企业改革理论的突破(两权分离—产权改革—多种所有制并存);经营形式多样;出台法律予以规范,如1986年颁发《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92年下达《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1993年做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方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实施;调整经济结构,建设创新型国家;法制建设向系统化迈进,如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陆续颁布实施在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金融调控、对外贸易、价格、社会保障、经济监督及有关市场规制法方面的法律制度。

表中所展示的是择其大者而概说之,但也蕴含了丰富的内容。

1、三次争论所对应的制度安排其目标有显著的差异。前二次目标相对集中且明确。第一次是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防止农民饥饿而铤而走险,是消解十年文革积累的社会经济政治危机的应急之举;第二次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获成功、农民自主性得到极大发挥、农村经济出现蓬勃兴旺之际,中央不失时机地把改革的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中心是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这次目标虽相对单一,但牵一发而动全身,因为国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微缩的社会,其身上背负着太多的责任。加之乡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或不规范或因袭国企的弊病,也是步履蹒跚,改制是大势所趋。因而,搞活的不仅有国企,还有集体企业。而第三次的目标几乎是全方位的,这里不仅有经济发展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经济如何发展的问题;不仅有经济发展的问题,还必须正视社会财富的分配、防止两极分化的问题;不仅经济体制改革务必深入,政治体制改革也应加快步伐,社会管理模式亟需创新,多元价值观更要正确引导等等一系列问题,且相互交织、纠缠,凸显目标的多重依存性。目标多重是中国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的必然趋势,在多重目标的背后或焦点是人的全面发展,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

2、制度形式日趋多样,空间广、弹性大,自由度增加,但弊端不少。第一次争论采用的制度调节主要是政策,法律的确认是事后的;这次争议是对社会主义的误解或思想僵化所引致,不足为奇。不可否认的是,广大农民是拥挤的,城镇居民对农副产品的丰富是满意的。第二次在搞活企业的工程中,政府的本意没有错,抓大放小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这一期间,政策仍在起作用,但法律法规的影响力迅速扩大,法治的意识急遽上升,然而中国是个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不管政策、法律如何详尽、规范,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差距很大,人为因素被积极的放大。最典型的是企业改制,即产权改革。各级地方政府的做法大同小异,几乎是在行政命令且限期的前提下,一对一谈判转让企业资产(直到90年代后期,才在一些地方通过市场竞标转让企业资产),导致国家、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再加上一些人为因素,如暗箱操作、官商勾结、资产瞒报等手段侵吞国有、集体资产的话,财富原始占有的不平衡性在瞬间暴露无遗。民众对企业改制中出现的景象,如职工的大量下岗、工龄低价卖断、原先的社保福利基本丧失等,产生的忧虑和无奈应在情理之中,此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空间不断拓展,财富的积累效应在部分群体中引人夺目,在这两种趋势的夹击下,由此引发的“公”“私”之争不仅是姓“社”姓“资”争论的延续,更为现实的毋宁说是民众对自身命运的难把握而产生的一种怅然若失的迷惘。

第三次争议的制度安排面临的社会矛盾更加错综复杂,有的具爆炸性。如腐败顽症,其严重性、煽动性、腐蚀性、扩散性是其他社会疾病不能比拟的,其治理关系到政治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与监督等等;又如经济转型,克服片面追求GDP、外延扩大再生产的方式,真正走上产业结构调整、创新之路,微观、中观、宏观层面的问题很多,尤以中观为甚;又如收入分配,不仅有地区差异、城乡差异、行业差异,还有群体差异、机会差异、结果差异。最可怕的是社会主体群众——工人、农民的弱势化、少利化。面对如此脆弱的社会环境,期望政治强人的出现,挽狂澜于既到,显然是不现实的。期望像改革开放初期“一包就灵”的办法无异于刻舟求剑。因此,国家的治理,不仅大政方针如把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相结合,把市场的力量、政府的整合作用和社会的自治功能揉合在一起,力求各显神通、各得其所,同时,在一些事、一些关键环节上必须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和雷霆万钧的震慑措施,且咬定目标不放松,否则,会使社会更加无序、更无约束力。

3、在制度的路径选择上,试措方法并非万能。不可否认,第一、二次争论时期,我国的改革基本上循着“摸石子过河”的试错方法。试对了就坚持下去,试错了就赶快改。在目标比较单一,牵涉面不很广的情况下,其效用明显,这在第一次争论中最成功,第二次争论中发挥的效用就大大降低。到了现阶段,试错方法在局部、具体改革中仍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有必要从整体上、全局上、长远上做出规划,在思想战线、法治建设、政治领域、经济体制及道德重塑上进行全方位的反思与检讨,有计划、分阶段、定重点、有制度的革除社会中存在的弊端和危害。这是一种多线、多面、多层次的改革路径。

4、制度检验的标准必须与时俱进。从改革开放初期实践标准的提出到“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深入人心,使实践标准具体化和更具有操作性。现在提出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检验标准,不是标新立异,并不是违背唯物主义原则,而是中国社会迈向现代化征程中的合理选择。

其一,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是 从现实的人出发,以现实的人的发展为目的的社会发展理论。从这一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马克思主义把人作为发展的主体,作为社会发展的目的,把努力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创建未来社会的本质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一方面,要通过促进和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发展的水平和程度,提高人的全面发展的水平和程度;另一方面,又要通过提高人的全面发展的水平和程度,大大促进和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发展的水平和程度。

其二,科学发展观明确地把“以人为本”作为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要求,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把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评价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的最终标准。

其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衡量党和国家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价值标准,就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标准。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党和国家各项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实施及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都必须着眼于维护、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好 、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是一种空洞的、抽象的政治口号,它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具体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设计上,反映在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之中。

其四,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阶段,它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不同的是把实现阶级利益的终极目标,转变为“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把制度优越转变为体制创新,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把检验发展的标准从以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转变为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与归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既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又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既要保障人民群众宪法权利,又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真正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其五,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检验标准,在现阶段极具针对性。它是校正金钱崇拜、权力崇拜、GDP偏好、随意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等弊病的有力工具,也是社会呼唤良知、高举人文关怀旗帜、建设清廉政风、良好民风的标杆。因此,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检验标准,无论对官对民、对事对人、对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无可估量的检验、指引作用。

5、制度的反馈修正应抓及时性和针对性。制度是人们的主观性设计,我们不能对现实运行中的制度抱太多的完美幻想。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斯认为,转轨经济国家有时为实现某种目标功能而建立制度,如果由此得出的结果不符合初衷,就要时刻准备修改制度。

坚持实践检验,注重结果的反馈和错误的修正,是制度科学性不可或缺的重要内涵。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指出,人的认识往往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感性到理性逐步发展的过程;加上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要求人们要经常根据时间的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先前的制度。因而“修正错误,完善制度”是认识发展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制度本身的需要。

制度是在修正中慢慢演进的。制度要得到修正,就要注意信息的反馈。如制度的严谨程度如何,“牛头不对马嘴”的制度效果肯定是难以乐观的。又如,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成本如何,各相关方面的反映如何等等。只有在众多真实信息的反馈下,制度才有可能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反馈要正确、有利。要做到正确,就要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调查核实,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决不能听风就是雨,更不能捕风捉影。要做到有力,就要把反馈得到的正确信息作为修正制度的行动,使制度更有效的运行。

在制度的反馈修正中应抓制度的及时性,它既是指制度的制定、实施、反馈应及时,也是制度的存、改、立、废要及时,即能针对现实已经出现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的问题作出处理和反馈,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笔者不否认事物的矛盾有个暴露过程,制度有滞后性,但不能因此而减慢我们制度建设的步伐。在制度的及时性上涉及的因素颇多,从技术角度看主要的是防止路径依赖。

制度的路径依赖,是指具有正反馈机制的体系一旦在外部偶然性事件的影响下被系统所采纳,便会沿着一定的路径发展演进,而很难被其他潜在的甚至更优的体系所替代。1978年以后中国经济的发展首先是回避意识形态争论的基础上开始的,提出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切以是否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发展了生产力为标准,这是“对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为指导思想形成的路径依赖的彻底否定,在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前提下,在全民对政治运动已经深恶痛绝的年代,给了大众对未来更美好生活的良好期待,得到了来自基层群众的热烈响应。从农村联产承包制开始,启动了经济改革的进程,通过城市经济改革,以及不触动既得到利益群体的价格双轨制等措施不断强化对改革收益的认识和期待,逐步使增量性的经济改革路线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轨道,形成了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提高生产力的路径依赖。

然而,改革已经进行了二十多个年头,增量改革已经差不多走到了尽头,能够改和容易改的方面基本都改完了,对于存量的改革势必牵动众多既得利益者,引起强烈的不满和与改革者的矛盾冲突,而且,政治体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已经严重阻碍了经济改革的继续深入。在改革前期回避这些深层次问题的做法,即形成了目前不可逆转的改革局面,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水平,但也不可回避的带来了路径依赖的影响,似乎增量改革才是必须的,存量部分是不能轻易触动的。政治体制问题是不可以触动的,否则社会就会发生动乱。无论这些观点是否正确,都已成为不能跳出此现有路径锁定的理由。
制度的针对性是指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倾向性问题、反复发生的重要事件、反响强烈的人群所指向的现实问题进行制度的规范、梳理和整合,其中,对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必须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进行重点地规范,以达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目的。

如当前人们热议的房价问题。一年前,《国务院关于切实稳定住宅价格的通知》横空出世,与随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房地产行业调控的八点意见”并称为“新老国八条”,吹响了长达一年的楼市宏观调控的号角。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出六条关于楼市调控的针对性措施。一年多来的宏观调控可以说是我国针对房地产市场力度最大的一次调控,但只有首当其冲的上海市场“冷却”了一段时间,其他许多地方都没有降,更在今年显出过热隐患。这是为什么?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城市经济专家刘维新分析,当前楼市仍过热说明调控未到位,根本原因是四不到位:一是,税收不到位,如果按照七部委、国八条的文件规定,税收杠杆到位,炒房、投资行为必然受到制约。二是信贷政策不到位,121文件等规定要求开发商贷款自有资金必须达到30%,而现实中几乎50%以上的开发商都没有按照这个标准操作,这必然扩大了房贷风险。三是土地管理不到位,别墅、高档房等该限制的没有限制。四是方法不到位,如经济适用房本身管理就不到位,模式上、制度上的设计也有缺陷。

按理说,紧俏的商品价格才会上涨。而目前的商品房价格却是在供给加大、需求萎缩的局面下一路走高。尽管有以稳定住房价格为主要目标的“国八条”宏观调控措施,一年来不少城市房价涨幅仍然超过10%。今年3月以来北京、天津、深圳、广州等部分城市的房价更是持续猛涨。北京市商品住宅预售交易平均价格自2003年以来首次反超上海。深圳市虽有市政府新近出台的“深八条”稳定房价政策,商品住宅均价还是首次突破了万元大关。

房价逆市上涨及其背后的种种怪现象,有关人士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错误政绩观、利益观或明或暗的在推波助澜。经营城市好大喜功,热衷于大拆大建,导致部分居民对住房的被动性需求;一些地方政府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开发商领导、市长决策、规划局执行”,造成了房地产开发的结构性缺陷及开发商大量囤积土地现象;土地审批从无偿划拨到高价招标猛拐弯,使商品房建设成本突然加大,一些城市为“托市”出台“购房入户”等土政策;银行对房地产开发发放贷款持续增加??如此等等,加上开发商普遍炒作房价、房地产投资者队伍不断扩大、外资不断流入内地房地产市场等市场因素,房价逆市上扬成为必然。

房价问题说到底要靠市场解决,但房地产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在其中扮演好监管角色。未来的房地产市场“再调控”,仍应坚持去年以来的大方向,以抑制房地产开发投资和投资性购房为核心目标,但在政策上应改变“重市场、轻政府”的方法,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约束,确保城市规划发挥调控职能,惩戒用“土政策”对抗宏观调控的地方政府。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让各地政府真正负起责任来,促使房地产市场循着市场经济的规律走。到那时,房地产市场才可能出现一个合理的房价形成机制。

(二)制度的合理性条件批判

自从人类社会从野蛮状态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时常面临着两大问题困扰:一是精神领域 的生命意义问题或曰终极关怀,在现实中就表现为社会价值观或人生价值观问题;二是社会生活领域人类如何共处一体的问题,在现实中就体现为制度变革或制度建设问题。理论的看,任何一项社会制度都是某种价值观念的体现,反过来讲,任何一种价值理念其客观存在必然体现在相应的制度上。在大多数的境况下,价值与制度之间所起到的是相互支援的作用,即价值观规范着制度的基本模式,而制度的正常运转强化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价置与制度的双向互动对于研究制度的理性批判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理论视角,笔者侧重价值对制度的支撑和映照,因为这是制度制定者应了然于心、时刻不能忘记的人文关怀,也是良制、恶制形成的原始分界。

那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制度设计价值理念呢?反思一个时期的制度建设实践,我们是不是应该遵循以下价值理念:

1、制度设计中的正义性。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认为,在现代社会里,任何一个关于人的本质或人生价值的全面性理论,不管它是宗教的、道德的,还是哲学的,都不大可能获得社会所有成员的一致支持。因此,现代社会的正义观念,不能像古典理论家那样,以一套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作为预设前提。这样一种尽可能不预设人生目的和价值观的正义理论,以什么为基础呢?罗尔斯说,公平。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那么。什么才是公平?罗尔斯说,理性的个人,在摆脱自身种种偏见之后,大家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就是公平。公平就是没有偏见。在此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条原则:第一原则:每个人都拥有享受彼此相容的最大限度自由的平等权利;第二原则:社会经济不平等应当(a)尽可能的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的人,(b)权力和地位在机会均等基础上对每个人开放。在这两大原则中,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除为了更好实现自由以外,不能因其他缘故(如经济理由)而限制自由。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的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的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的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观照,制度设计中的正义性,既包含程序意义上的正义,也包括内容意义上的正义。程序意义上的正义,罗尔斯是用“无知之幕”来推演的。经济学上常讲到的“分粥理论”(掌勺者负责分配,但他人优先选择)所表达的就是规则程序的正义。内容意义上的正义是指制度设计要体现相关各方面的利益要求,尤其要把限制强者和保护弱者的利益有机的结合起来。如果说制度规则是一种工具的话,那也只能是维护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的工具,而不是维护某一部分人的利益的工具,更不是纯粹维护统治的工具。那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式的制度,那种维护制度相关利益的近乎零和博弈(一方所得就是另一方所失)的设计师没有什么正义性可言的。规则设计程序上的正义有利于获得规则实际内容上的正义,因为纵容“掌勺者”利益冲动的程序设计难以保证规则结果的正义性,除非“掌勺者”具有很强的自律意识。
现实生活中追求制度设计中的正义性,无论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生活上都应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得到平等落实,不因经济、户籍、居住地等的限制而丧失,更不应地方的一些法规、规章而排除在外,特别是不能使一些制度成为特权者获得各种好处的护身符;机会的公平开放,有必要扫除一系列个人、企业进入部门、行业的门槛,革除人为设置的诸多障碍,真正让劳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竞相迸发活力,破除一些带有世袭性质的、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的条条框框,从而真实的达到起点的公平和公正。

2、制度设计的民主性。民主向来有手段和目的之说,其实两者并无本质区别,是一物之两面。但作为执政者,从政治权力的运作看,就是有价值目的论的政治伦理和社会道义论的政治伦理之分。价值目的论的政治伦理是一种政治权力伦理或政治价值伦理,而社会道义论的政治伦理是一种政治权利伦理或政治责任伦理。两者的分别是明显的,且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后者更能获得人类整治社会的普遍认同。不过,两种政治伦理取向的分别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对国家和社会政治目标的理解,究竟是价值效率优先还是公民正义优先?抑或,究竟是政治秩序更为根本还是政治目的更为根本?其实并没有绝对的统一的真理性答案。原因在于,政治的历史情景和地缘环境不同,以及政治文化传统和政治现实资源的不同,都会使得某一特定的政治共同体(国际或地区)采取不同的政治战略,确定不同的政治目标的优先性秩序。所以,就具体的政治实践而言,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目标又常常被执行者合乎理性的转换为特殊的政治策略、甚至政治行为技术,用哲学的术语来说,目的与手段总是可以辩证的相互转换的。而事实上,无论是采取道德目的论的维度,还是采取社会道义论的维度,只要承诺现代民主的基本政治方向,任何一种政治伦理都不可能忽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别及其所隐含的复杂的社会政治意义。但是,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因此而轻视两种不同政治伦理维度之间的分歧,以及由于它们之间的分歧所可能造成的政治伦理误解。笔者认为,作为一个交叉性的实践领域和理论领域,政治伦理的主题对象是人类政治而非道德,政治伦理首先是针对人类政治生活中的特殊道德问题的,而不是针对人类生活中的普遍道德的伦理问题的。因此,政治伦理的基本特性首先且主要是由人类政治生活的特性所决定的。如此看来,社会道义论应该是比价值目的论更为合理、因而也更为可取的现代政治伦理维度。现代民主政治的本性在于正义之治,诚如儒家所言:“政者,正也。”正义治理的核心或根本特征并不在于权力及其运作本身,而在于政治权力的目的,亦即在于人民权利的合法保障和正当实现,这才是最为根本的。因此,作为体现和实现国家政治目标之基本工具的政府首先应该是一个责任政府而非单纯的权力行使主体。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是:权利必须优先于权力。就此而论,一种合乎现代民主政治需求的政治伦理只能是人民权利伦理而非国家权力伦理,而人民的权利伦理正是国家政治的责任伦理。惟其如此,国家政治才会成为人民的天使,而不会成为民众眼中的暴政。

权利优先于权力这是问题的核心。制度设计中的民主路径,从保障人民的权利出发,我们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也有过不少惨痛的教训。从我国制度建设的实践看,起码有三方面值得改进的地方:第一,代议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这是我国民主建设的主体形式;第二,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力度广度必须大大加强;第三,民众直接参政议政的范围、内容、程序有待进行法律化、规范化的设计与落实。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较好的先例,如村民自治。在当前,我们应致力于建设和完善多渠道、制度化、兼顾不同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保证相关利益者的制度设计参与权、选择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利益和民意的整合机制,形成民众较为认可和能自觉遵守执行的制度。

3、制度设计的向善性。制度设计必须有利于促进人性向善,阻止人性恶的一面的扩张。这样的制度才会有内在的力量和魅力。英国发配罪犯到澳洲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事例。

十八世纪末,英国宣布澳洲为它的领地。为了开发澳洲,英国政府决定将犯罪的英国人发配到澳洲。一些私人船主承包了运输工作。起初,英国政府以上船的人数支付船主费用,于是船主尽可能的多装人。至于这些人是否能活着远涉重洋到达澳洲,船主很少关心。有些船主为了降低费用,甚至故意断水断食,所以运送的犯人在运送途中的死亡率非常高。为克服这种不人道的行为,政府在每一艘船上都派了一名官员监督,又派一名医生负责犯人的医疗救助,同时对犯人的生活标准作了硬性规定。但是,犯人死亡率不仅没有下降,有的船上的监督官员和医生竟然也不明不白的死亡了。原来是船主为贪图暴利,先行贿官员,让他们顺从;如果官员不顺从,就把他们杀掉。一位英国议员建议政府以到澳洲的人数为准计算报酬。政府采纳了它的建议:不论你在英国上船多少人,到了澳洲上岸的时候再清点人数支付报酬。于是那些船主主动请医生跟船,在船上准备药品,改善生活,尽可能地让每一个在船上的人都健康地到达澳洲。自从实行了以上岸计数的办法以后,犯人在船上的死亡率大大降低。

这个故事不仅反映了制度演进的力量,更重要的是说明这种力量的真正来源,不是简单的利益驱动,单纯考虑利益驱动只能刺激船主私欲的恶性膨胀,而是制度自身反映出来的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制度设计中可以包含利益驱动的成分,但这种成分不能以损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代价,而只能服务于、服从于多数人和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制度的向善性,我们的理路应更进一步,即制度的人道,制度的一切一切都是为了人的生存、人的发展、人的自由。世界最宝贵的莫过于人,世界上最高的价值就是人本身,离开了作为目的的人的存在和发展,任何制度都是无意义的。

注释:

⑴王梓、刘颖婷、林琦采访樊纲的报道,《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4月4日;

⑵⑺郎咸平,《资本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改革》,“红旗在线”,2006年3月19日;

⑶⑽樊纲,《当前主要问题在于市场化改革不够深入》,《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4月4日;

⑷吴敬琏,《如何看待改革的两大争论》,“红旗在线”,2006年3月25日;

⑸张维迎,《改革中的利益补偿问题—理性思考改革之二》,《经济观察报》,2006年3月12日;

⑹⑾《中国未来五年协调社会利益关系面临重大挑战》,《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3月20日;

⑻张文广,《改革不会动摇,但关键是改什么》,《学习时报》,2006年3月14日;

⑼高尚全,《改革如何实现新的突破》,《南方周末》,2006年3月16日;

⑿道格拉斯.C.诺思、张五常等著,罗仲伟译,《制度变革的经验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五月第一版;

⒀孔善光,《教育经费支出与财政相关问题》,《光明观察》,2006年3月5日;

⒁陆学艺,《统筹城乡发展,破解“三农”难题》,《半月谈》,2004年第4期;

⒂周雁翎,《差异悬殊:中国卫生保健事业面临严峻挑战》,《中国改革》,2002年第四期。

参考文献:

⒈道格拉斯.C.诺斯、张五常等著,罗仲伟译,《制度变革的经验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⒉水梦云,《何为正义,如何公平?》,《南方周末》,2003年5月8日;

⒊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廖申自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⒋何怀宏,《公平的正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⒌科斯、诺斯、威廉姆森等著,刘刚、冯健、杨其静、胡琴等译,《制度、契约与组织》,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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