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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恐怖主义?
帝国主义就是全世界最大的恐怖主义!!
敢于反帝就是英雄
穆斯林朋友必须注意方法策略,不可鲁莽--左旋点评
尊敬的各位穆斯林网友:
色兰!
首先,作为《伊斯兰圣战新探》的作者,我非常高兴大家对拙作的批评,更钦佩诸位不懈追求真理的精神。
《中国伊斯兰在线》在汉语伊斯兰教网站中创办时间并不长,但主题集中,内容新颖,格调大方,颇得穆斯林网民喜欢。我将已发表在《中国穆斯林》2001年第二期的拙作发送与斑竹,就是为了让更多的穆斯林弟兄关注圣战问题。据我所知,香港的《伊斯兰之光》网站也转摘发表了拙作。
不少弟兄对拙作有许多反对甚至否定的意见,这并不奇怪。
第一,历史上,伊斯兰的敌人始终在歪曲、诬陷伊斯兰圣战问题,并以此攻击伊斯兰教。一些对伊斯兰教知之甚少的人习惯用歪曲了的所谓伊斯兰圣战观点看待伊斯兰。在我国,直到解放初期,在全国性大报上,还曾出现过攻击先知穆罕默德“一手拿经,一手拿剑”的文章,马坚教授为此专门撰文,据理予以批驳。
第二,圣战问题原本是伊斯兰教多年争论不休,迄今没有取得一致看法的问题。尤其是关于圣战的涵义,从古至今,各教法学派认识各异。就连被西方称之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现代伊斯兰主义组织内部,也因对圣战涵义的理解不同,划分为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议会道路)夺取政权的温和派即主流派,和主张通过暴力方式夺取政权的极端派即非主流派。
第三,由于本人才识学浅,特别是缺乏对古兰下降的背景,先知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情况,历代教义教法大家对圣战问题讨论成果的充分了解和研究,拙作的确存在许多不足,有些观点很值得进一步斟酌。
第四,提出批评的一些穆斯林,可能朴素的伊斯兰感情很浓,但必要的教义、教法、教史理论修养似乎不足,因而看到与自己感情不完全符合的言论,立即表示反对,所提意见难免有偏颇之处。
我非常希望穆斯林弟兄就圣战问题提出自己有理有据的看法,不论这些看法与我拙作观点是否相左。只要您的意见和看法符合经训原则,令人口服心服,我没有理由不赞成。当然,为了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攻击我们粗俗、无识,所有意见最好不要出现漫骂、讥讽、嘲笑等语言。
求安拉赐我们更多的宽恕、平静和真知。
暂且搁笔,容日后再叙。
马尔
作者: 马尔 时间:2001-05-27.21:15:26 来源: 202.107.160.143
Re:伊斯蘭教“聖戰”新探
各位穆斯林网友:
这篇文章我觉得很有阅读的价值,也对我的拙作是一个解释,所以摘编如下,请欣赏。
论伊斯兰的反恐怖主义精神
敏昶 编译
当前有些文章,总是试图把伊斯兰教和恐怖主义联系在一起。伊斯兰教被误解为支持、甚至是要求穆斯林用残暴的行为来对付那些反对他们的人。这种错误的概念充斥着媒体,它常常为政府对穆斯林地区,比如中东的态度上火上浇油。然而那些试图把伊斯兰和恐怖主义混为一谈的人却没有认识到伊斯兰的立法和道德传统,以及全世界的十亿穆斯林都在谴责恐怖主义,甚至把对弱小无助者的恐怖行径定为犯罪。伊斯兰基本的宗教戒律要求穆斯林在各自的行为方式中仁慈宽厚。这种道德要求在《古兰经》中多次提到,并在伊斯兰教法对穆斯林在战争中行为的限制中也可见一斑。几个世纪以来对《古兰经》的有关立法经文的注解中一直强调,伊斯兰道德要求穆斯林在进攻中克制自己的行为。这种道德要求通过立法论证而变得切实可行,比如在战争中保护某些类型的人,禁止使用某些战争手段,为外国人开辟安全通道等。
即便粗略地读一下《古兰经》也会使疑虑最深的读者感觉到伊斯兰教的真主是一位仁慈的主宰。整部《古兰经》都展现了真主的仁慈、慈悯和宽恕。《古兰经》的每一章都是以同一个句子开头:"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其中第一章讲到?quot;一切赞颂全归真主,全世界的主,至仁至慈的主。"《古兰经》中还讲到:"你的主是至赦的,至慈的"。还有其它许多地方都提到伊斯兰教的真主是一个仁慈的、赐予人类幸福的主宰。
真主仁慈的德行是《古兰经》要求穆斯林同样具有仁慈之心的道德基础。换言之,仁慈应是每个穆斯林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这些道德规范的内容在《古兰经》语言中不完全明了,这就需要我们查阅穆斯林经注家对《古兰经》立法和道德内容方面的解释。实施仁慈的诫命在要求穆斯林反击敌人的经文中最为明显。这样的经文很多,但本文要引证的不过是很少一部分。然而这些被引证的经文就说明了穆斯林法学家力图建立一个法制的政权来规范和限制穆斯林在战争中的行为,强调对敌人要实行人道,对违反了它的诫命的穆斯林进行惩罚。
这里要讨论的第一段经文明确规定要实施仁慈的诫命,它要求穆斯林在作战时克制自己的行为。《古兰经》中说:"你们当为主道而抵抗进攻你们的人,你们不要过分,因为真主必定不喜爱过分者。"(2:190)不要逾越真主订立的界限的观念使穆斯林在战场上克制自己成了义务。但这句话并没有告诉我们何为真主的界限。要弄明白它的意思,我们就必须看一下穆斯林自己是怎样理解和阐释这段经文的。立法学家泰伯里认为逾越真主的界限就是进攻和虏杀那些对穆斯林没有构成军事威胁的人。他通过罗列应受保护人员的种类而发挥了这一观念。例如,他认为,为避免这段经文所说的过分行为就不应该杀害妇女和儿童。尽管他特别指出儿童和妇女是并不完全的,但他进一步指出穆斯林不得进攻没有参与战争的人。儿童和妇女当然是最明显的例证,因为在他的那个年代这些人是不参加战斗的。
两个世纪以后,《古兰经》注释家宰迈赫舍里承袭了泰伯里的基本观点。他更明确地指出这些应受保护的人是指包括妇女、老人、儿童,以及那些与穆斯林和睦相处的人,原因是这些人不参加战斗,他们对穆斯林军队不构成军事威胁。
马力克学派的法学家伊本·阿拉比也赞同这个观点。他认为一个人不应该攻击那些不参加战斗或不构成军事威胁的人。他提到第一任哈里发艾卜·伯克尔曾派遣一名指挥官前往叙利亚作战,并命令他只对形成威胁的敌人发动进攻。不会构成军事威胁的人被分为六类:妇女、儿童、僧侣、残疾人、老人和受压迫者。这六个类型的人按常理不会构成军事威胁,所以他们不应该被杀害。如果这些人中的某些个人确实构成了威胁,譬如参与对抗,那么就可以虏杀他们。由此可见,问题的实质不在于目标属于哪个应受保护的类型的人,而是看这些人是否构成了军事威胁。实施仁慈的诫命也强调去保护那些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人。而且这个观点还须置于上述经文的上下文中进行考察?quot;你们当为主道而抵抗进攻你们的人,你们不要过分……"(2:190)经文的第一个前提就是要将战争限制在纯粹的自卫战的范围内,即在穆斯林受到攻击时。其次,在实际战争中,即在不得不进行反击时,穆斯林法学家非常清楚地说明了平民与士兵的区别,并要求区别对待。由此可见,任何对士兵或潜在战斗人员无故的进攻是被禁止的,不可以此为恐怖主义开脱。同样,在实际的战争中针对平民的行为更是被严格禁止的。
这种观点一直持续到13世纪。《古兰经》注解家穆罕默德·本·艾哈迈德·葛尔图比也著书限制进攻或杀害没有威胁行为的人。他认为进攻不信道者的诫命背后是一个克制的原则。他警告不要杀害妇女、儿童、传教者,以及和他们相类似的人,从而避免逾越真主的界限。这里所说的相类似的人是指不参加战斗,从而不会形成威胁的人。
尽管当今针对平民的恐怖行为都打着伊斯兰的旗号,但伊斯兰保护平民的教义没有改变。这一点也许被穆斯林改革家赛义德·库特布做了最好的说明。他讲:"过分就是殃及不参加战斗的人,比如安分守纪,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社会没有构成威胁的个人,例如妇女、儿童、老人、或潜心于其他宗教的信徒"。作为早期的伊斯兰法学家,库特布把保护的对象扩展到了所有不构成军事威胁的社会成员。
历代法学家对这段经文的阐释确切表明伊斯兰的传统是保护那些不进攻穆斯林的人。这种保护很像当代建立在对一个人作战能力的一般评估基础上的人权保护法。在战争中唯一合法的攻击目标就是构成了军事威胁的人。上述中世纪的穆斯林学者将重点放在了一些特殊的人群,然而这些人群并非绝对的。靠经验得出的结论与仁慈的道德诫命之间的桥梁是一个人作战能力的考察。所以,在现代的环境中这种保护应延伸到平民,因为根据经验平民不参加战斗,因而不构成军事威胁。
有人争辩说穆斯林被命令去不加区别地进攻不信道者,并用这一事实为在非战争状态下甚至攻击平民和旅游者的恐怖行径开脱。持这种观点的会说《古兰经》中有这样的经文:"当禁月逝去的时候,你们在哪里发现以物配主者,就在那里杀戮他们,俘虏他们,围攻他们,在各个要隘侦候他们"(9:1-5)。这段经文似乎是让个人的信仰成为攻击或发动战争的根据。确实,这段经文可作为一种肤浅的方法来煽动那些对《古兰经》和伊斯兰教义知之甚少的人的恐怖主义情绪。然而,在狂热的宣传和法学之间是有明显的区别的。
在什么样的情形之下这些经文是适用的,有其严格的界限,所以参照片段经文的上下文对于其理解和应用至关重要。
例如上述引用的经文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当时穆斯林和各阿拉伯部落签定了条约(侯代比亚和约),只是后来有些阿拉伯部落撕毁了这个条约。于是向他们宣战的经文就下降了。但是这段经文并非命令或允许穆斯林在任何情况下都可杀戮"不信道者"。
事实上,这是许多有特殊历史背景的经文中的一段。而且对于这种撕毁和约的行为,穆斯林并非立即宣战作为回应,而是给他们四个月的宽限,宣称期限过后将不再容忍:"(以物配主者啊!)你们可以在地面上漫游四个月,你们须知自己不能逃避真主的谴责,(须知)真主是要凌辱不信道者的。"(9:2)而且《古兰经》还明确指出要赦免那些没有违约的阿拉伯部落:"但以物配主的人们中曾与你们缔结盟约,而没有任何违背,也没有资助任何敌人者,你们应当遵守与他们缔结的盟约,直至期满。真主确是喜爱敬畏者的。"(9:4)上述经文的后面紧接着是第九章的第五段:"当禁月逝去的时候,你们在哪里发现以物配主者,就在那里杀戮他们,俘虏他们,围攻他们,在各个要隘侦候他们。"
由此可见,上述引用的经文片段没有任何允许或鼓励穆斯林进攻非穆斯林的意思。但它确实向穆斯林指明,如果他们开战,穆斯林也必须以全部的勇气和力量以牙还牙。而且这段经文是历史上的,是有时间限制的,与前面引用过的一般概念上的没有时间限制的经文是相反的,即穆斯林的战争是纯自卫性的。
现代学者穆罕默德·阿萨德在他的《古兰经》注解中明确指出,出于道德和立法的双重目的,《古兰经》经文的片段不能脱离其上下文。在讨论第九章中的这些经文时他写到:"正如我不止一次所指出的,《古兰经》中的每一段经文都要依照《古兰经》总的背景去阐释……《古兰经》教导说:'你们当为主道而抵抗进攻你们的人,你们不要过分,因为真主必定不喜爱过分者。'(2:190);还有,'如果他们不退避你们,不投降你们,不停止作战,那末,你们在哪里发现他们,就在哪里捕杀他们。这等人,对于制裁他们,我已经把一个明证授予你们了。'(4:91)这样,战争在自卫的情况下才是被允许的……而且还有附属条件'如果他们停战,那末,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2:192)还有'如果他们停战,那末,除不义者外,你们绝不要侵犯任何人。'(2:193)"。所以,用它作为不加警告就发动战争的立法根据是完全违背《古兰经》的总体精神的,更不是成为恐怖主义的依据。别人的信仰和意识形态不是战争和暴力的合法理由;只有在直接的威胁面前这种理由才是可接受的。
而且,那些企图用"穆斯林必须与所有不信道者作战"的说法来歪曲伊斯兰的是狂热的极端分子也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有一些特殊类型的人是绝对受伊斯兰法律保护的,他们就是人质和外交使节。穆斯林军队可俘虏一个尚未作出承诺不进攻穆斯林的非军事人员,但不可以杀戮或虐待他。"伊斯兰法律认为,这样的人质是不可侵犯的,不可以杀戮他们,即使敌人撕毁了与穆斯林的和约或杀害了他们手中的穆斯林人质。"而且也不可以用他们来要挟第三者。同样,外交使节也受到伊斯兰法律的保护。当他们作出不进攻穆斯林的承诺之后,他们就会由于作为政府使节的特殊身份而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谁说伊斯兰要求杀戮所有非穆斯林,那是忽略了伊斯兰给予上述两类人的保护。
在与不信道者作战时,《古兰经》中有明确的经文保护非军事人员、外交官和人质,它约束了战争状态下穆斯林的行为。《古兰经》经注学的历史表明,几个世纪以来穆斯林不懈地致力于保护那些没有对穆斯林军队构成威胁并无自我保护能力的人。穆斯林的法学家贯彻着这些原则,并以此要求穆斯林后代。这深刻表明伊斯兰传统中要求仁慈的诫命所产生的影响力。所以,即使最粗心的观察者也不会忽略这种仁慈的诫命对恐怖主义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恐怖主义的目标是那些无助的平民,即那些真正意义上不可能构成军事威胁的人。上述的讨论表明,在任何情况下非军事的不信道者都不能成为穆斯林进攻和仇视的目标。实际上,伊斯兰特别强调保护这种人免受伤害。所以,事实已经非常明确,不管是战争状态下还是和平时期,恐怖主义行为是完全不合法的。
至于战争时期,《古兰经》中的法学远比仅仅区别对待平民与士兵的讨论要详细。《古兰经》中有一部分是关于战争行为的法律,比如就有实施同等报复的经文。有些人说当穆斯林遭到逾越了真主的界限的行为攻击的时候,那么他们就有权力以同样的方式回应进犯者。《古兰经》中说到?quot;谁侵犯你们,你们可以同样的方法报复谁;你们当敬畏真主,当知道真主是与敬畏者同在的"。(2:194)这里我们就处在有点为难的境地了,这样做就出现了逾越真主的界限的行为。那么这条经文就是允许受害者以同样的方式迫害进犯者吗?总的来说,穆斯林法学家力图用极其狭隘的方式来阐释以牙还牙这种可能性许可。例如,对上述经文的注解中,穆罕默德·阿萨德说:"尽管信道者被命令在任何时候受到攻击时都要予以回击,但上述经文最后的话却表明战斗时他们被禁止作出各种残暴的行为,包括杀害非军事人员。"
而且,《古兰经》中还有许多减轻报复力度的经文,例如?quot;善恶不是一样的。你应当以最优美的品行去对付恶劣的品行,那末,与你为仇者,忽然间会变得亲如密友。"(41:34)针对这段经文,穆斯林法学家禁止使用某些类型的敌对和军事行为。例如,穆斯林不能折磨敌人,尽管敌人折磨他们。这种或其它极端战争行为是受穆斯林法学家谴责的。
哈乃斐派法学家艾卜·伯克尔·加萨斯写到,早期的哈乃斐派法学家坚持认为,进攻者杀害了受害者,进攻者就应该用剑刺死。所以,即使进攻者用非人性的方法杀害了穆斯林,但穆斯林不能用同样的方式杀死这个进攻者。他进一步明确指出,法学家们普遍认为折磨是应受谴责的,是极受鄙视的行为。换言之,如果一个受害者被其进攻者折磨,进攻者也不应该受到同样的对待。
后来的法学家和《古兰经》注释家也认可了反对使用折磨和其它可憎的非人性的战争手段的观点。例如,宰迈赫舍里认为运用折磨办法就是逾越真主订立的界限。他坚持认为,穆斯林受害者不允许运用这种折磨手段,尽管这样做对进攻他的行为来说是公平的。即使有些地方《古兰经》似乎明确允许同等报复的做法,但是穆斯林法学家却限制它的使用范围。
这个观点在库特布的注解中也十分明显。他写到这段经文暗含着要求穆斯林克制的意思。他写到:"真主希望穆斯林在这种情形下进行克制……真主提醒他们他是与那些能够克制的人同在的。"和宰迈赫舍里一样,库特布在克制方面对穆斯林的要求甚至比《古兰经》更为严格。库特布认为以牙还牙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种做法逾越了真主的界限,当然,库特布也不完全明白这种界限到底是什么。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敌人的惨无人道的暴力行为面前穆斯林需要进行克制。
除了蕴涵在伊斯兰法制中要求穆斯林在战争中进行克制的仁慈的道德诫命以外,伊斯兰教法还提供了一套用以保护访问穆斯林地区的外族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的机制。这种法律制度被称?quot;艾玛尼"。"艾玛尼"在伊斯兰法制中的意思是"敌族,如非穆斯林地区的非穆斯林,作出安分守纪的承诺后,他的生命和财产就会在一定时间内得到法律的保护。"依照古代的伊斯兰法律,"艾玛尼"可以由任何穆斯林作出。这种保护是有法律效力的,哪怕穆斯林国家正在和被保护的外族的国家进行战争。在古代的法律下,"艾玛尼"既可以明确作出,也可以含蓄作出。而且,如果受"艾玛尼"保护的外族受到攻击或伤害,他就有权进行索赔。这些古典的制度所要说明的就是伊斯兰法律创立一整套的机制,有了它,前往穆斯林地区的旅行者的生命和财产就能够有安全保障。
在现代的环境下,由个人作出"艾玛尼"的概念已经不复存在。事实上,现在它是由国家本身通过移民政策向外国侨民提供保护。如果一个国家向前来寻求就业的外国人和侨民开放其边境,就无形中作出了"艾玛尼"的保护,这些人在其逗留期间将是安全的。在进入一个穆斯林国家时他们的安全绝不会因为其血统、宗教信仰或其国家的外交政策而受到威胁。事实上,一个现代的穆斯林国家在允许这样的外国人通过其边境时就承担了保护他们免受暴力攻击的义务。一个现代穆斯林国家的移民政策、与其他国家的条约,以及在发展旅游业方面所作出的努力都可以使我们判断出该国是否切实承担了保护来访者的职责。如果切实这样做了的话,那么国内的恐怖主义者因为外国旅游者的民族背景而对其进行伤害就违反了该穆斯林国家赋予国外侨民的"艾玛尼"。
通过以上就战争问题各种不同法律观点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把伊斯兰说成允许甚或要求穆斯林对非穆斯林,不管是否对穆斯林构成军事威胁就进行战斗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恐怖主义者对无辜平民的伤害行为在伊斯兰教的立法传统中是找不到依据的。而且,穆斯林还被要求克制,即使在肉体上的折磨或精神上的伤害行为面前也应该这样做。在《古兰经》中能找到对敌进行相应报复说法的同时,穆斯林法学家们几百年来也共同致力于构筑相应报复的规则来限制穆斯林,使其不要卷入逾越真主的界限的行为当中。那些以伊斯兰的名义搞恐怖主义的人,在《古兰经》中找不到支持他们的行为的说法。伊斯兰立法传统非常明确,它的战争规则的核心就是仁慈。一个伊斯兰国家,不管它是否保护了无军事威胁的人、是否限制了穆斯林战争中的行为、是否承担了保护敌国代表或公民的义务,但仁慈的道德诫命在《古兰经》和大量的伊斯兰立法论著中都是很明显的。一旦这种仁慈的诫命在穆斯林的心中起了作用,就会限制他卷入针对另一个人的可憎行为当中。
作者: 马尔 时间:2001-06-24.03:23:22 来源: 202.107.160.12